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性营运车辆强行拉客,违反规定收费或者乘客不按规定交费引起纠纷,影响社会秩序的,对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