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巡警巡察区域内,巡警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对巡察期间发现的违法案(事)件,有处置或者先期处置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巡警巡察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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