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管理,损坏、移动、埋压、圈占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