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