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条 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巡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巡警组织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的交通、通讯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