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一条 巡警对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先行处置;对处在醉酒状态,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安全的人,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领回,必要时交由附近公安派出所约束到酒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