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