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