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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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
第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
第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
第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第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五条的规...
第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房...
第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四个等...
第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
第十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房地产开发企...
第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
第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会同有关部门编...
第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
第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
第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房...
第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开发项目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县(...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设置抵押的,应当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
第三十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条 预购人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受让人应当...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预购人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向预购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的,所收费用应...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应当列...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 新建的商品住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
第四十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产...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费用的,由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