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转让人已预售商品房的,应当书面征得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的,转让人应当退还预购人有关款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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