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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