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或者协议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或者协议要求,进行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