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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