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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