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