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未从事开发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