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