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