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