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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