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费用的,由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收费用,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活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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