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开发项目未完成的,有效期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