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