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五名以上持有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类资格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三)有二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本条例施行之前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前款规定标准。达不到的,予以注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