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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