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预购人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向预购人收取预订性质费用的,所收费用应视为定金。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