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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