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条件;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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