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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