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赞助和展销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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