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