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