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2-09-30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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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 第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 第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 第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 第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第十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 第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 第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工程指挥部等... 第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 第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第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 第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 第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 第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 第二十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除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 第三十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估价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所...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根据...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 第四十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四条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