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