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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