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