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
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及设计内容。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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