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