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