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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