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