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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