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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