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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