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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