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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