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