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