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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