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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