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