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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