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拆迁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